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08號聲請人邦峰貿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佳裕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雅慧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5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1寶麗金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家賢 陽信商業銀行台中分行110年5月10日31,867元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