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調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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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鍾宏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妍瑀 等間確
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
  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陳妍瑀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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