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726號
原   告  王譽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俊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明俊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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