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23號原告台灣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子葳 上列原告因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網第五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6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五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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