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279號聲請人統一百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代理人 劉耀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2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統一百華股份有│彰化商業銀│102年1月21日│20,000元│KB0000000│││限公司高秀玲│行永春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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