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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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13號異議人 陳豐龍 即受刑人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陳豐龍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0執更顛字第1958號、98年執更節字第1435號之2),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百年執更顛字第一九五八號執行指揮書所載「詐欺有期徒刑二年二次,詐欺有期徒刑三月二次、偽造文書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一次、詐欺有期徒刑四年一次,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二月」、「羈押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止,羈押自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至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共二百十一日折抵(聲請書誤載為抵押)刑期。及九十八年執更節字第一四三五號之二的執行指揮書所載「詐欺併科罰金新臺幣六十萬元易服勞役一百八十日一次」其裁判法院均為臺灣高等法院(案號:一百年度聲字第三一六○號、九十八年聲字第二三七二號)。有該等執行指揮書可考。是聲請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有程序上之違誤,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