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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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奇芳
李元皓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2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奇芳、李元皓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朱家毅法官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