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808號債權人嘉義縣鹿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施水亮 債務人 陳水山 兼上一人監護人 陳水連 債務人 陳廖鬆 債務人 陳聖照陳清風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聖澤 即陳清風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麗玉 即陳 黃寶秀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麗華陳黃寶秀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麗珠 即陳黃寶秀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聖照、陳聖澤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清風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陳麗玉、陳麗華、陳麗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黃寶秀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水山、陳水連、陳廖鬆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零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陳聖照、陳聖澤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清風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陳麗玉、陳麗華、陳麗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黃寶秀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水山、陳水連、陳廖鬆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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