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9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因97年度訴字第239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