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 丁翊峰 被告 廖運進 被告 廖運乾 被告彭 廖玉蘭 被告 廖玉蓮 被告 廖麒文 被告 廖運增 被告 廖碧珠 被告 吳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彭 廖玉嵐 」之記載,應更正為「 彭廖玉蘭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