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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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13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旺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伯男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20,000元(計算式:424,000元×80=33,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5,74
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