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義股)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反國家安全法│違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4月19日│85年6月│├───┬───┼─────────────┼─────────────┤│偵│機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8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77│9565│├───┼───┼─────────────┼─────────────┤││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95│94│││案├─┼─────────────┼─────────────┤│後││字│簡上│上更(二)│││號├─┼─────────────┼─────────────┤│事││號│7│390││├─┼─┼─────────────┼─────────────┤│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8│6│││期├─┼─────────────┼─────────────┤│││日│22│7│├───┼─┴─┼─────────────┼─────────────┤││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95│94││確│案├─┼─────────────┼─────────────┤│││月│簡上│上更(二)││定│號├─┼─────────────┼─────────────┤│││日│7│390││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8│6│││期├─┼─────────────┼─────────────┤│││日│22│7│├───┴─┴─┼─────────────┼─────────────┤│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