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88號聲請人 洪勤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洪政弘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洪政弘(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段○○○巷○○號)於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晚上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洪政弘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洪政弘(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於94年5月11日離家出走,不知去向,生死不明,迄今已屆滿7年。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女,前經鈞院准以106年度亡字第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親屬系統表為證;復經關係人即失蹤人之配偶 彭幼美 、子女 洪培元洪素君 到庭陳述明確(見本院106年3月10日訊問筆錄);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臺中市北屯區公所106年3月2日公所社字第1060006472號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06年3月6日中市生儀一字第1060001530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6年3月7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60011654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衛生福利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4月11日健保中字第1064086349號函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94年5月11日失蹤,迄未尋獲,算至101年5月11日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終止之時即101年5月11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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