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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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2號上訴人 楊清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秋玉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5,080元,應徵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