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欣美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小珺 代理人 游幸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欣美佳實業有限│國泰世華商業銀│102年11月5日│233,247元│KN0000000││││公司徐小珺│行員 林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