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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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聲字第18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聶憲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
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聶憲中持有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44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毒品1包(驗餘淨重0.048公克)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0年8月22日報告編號DR00-0000-000號檢驗報告在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274公克,淨重0.05
8公克因檢驗使用0.01公克,驗餘淨重0.048公克),經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0年8月22日報告編號DR00-0000-000號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