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348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第五0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乙○○戶籍設於臺南縣學甲鎮戶政事務所,故債務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