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03號反請求原告 陳寶絹 上當事人與 朱文賢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四十六萬四千零七十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五千零七十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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