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1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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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停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111號聲請人 古芳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