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秩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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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桃秩聲字第5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異 議 人 陳俊安
林愛珍
侯有義
王元桂
吳錦彰
周明村
林義昆
洪詩涵
林淑美
王添富
唐啓明
吳佩茹
何坤壅
林俊生
劉巧雲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移送機關於民國11
0年4月29日所為之山警分偵字第1100015704號處分書之處分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等於民國110年4月29日15時20分
許,在桃園市○○區○○段○○號(和洲建案B棟10樓)內賭
博財物,經警查獲,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第22條之
規定,以如附表所示處分書分別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
同)9,000元,並分別沒入各異議人如附表「查扣賭資」欄
所示之現金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等不否認於上揭時、地在場,但是去
現場找朋友,均未參與賭博,其等身上攜帶之現金並非賭資
,且就異議人一律裁處9,000元、並將身上現金全部沒入,
執行違法而且過當。為此,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並
發還沒入之財物等語。
三、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於非公
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9,
000元以下罰鍰;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沒入之;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第84條、第22條第1
項第1款、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系爭處所係由 吳凌吉 主持,並由 鄭文貴 擔任工地外掛
式電梯管制人員把 風之 之職業賭場,供賭客以天九牌、撲克
牌、骰子為賭具賭博財物等情,經吳凌吉、鄭文貴於警詢時
證稱明確,並與證人 曾育祥 、 楊清富 、 周建聲 、 許承富 等人
之證述互核無訛,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16張在卷可參,復有天九牌1副、撲
克牌12張、骰子26顆、無線電3支、賭資2,454,500元、抽
頭金312,300元扣案足憑。本件異議人等固坦承有於上開時
間、地點為警查獲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參與賭博之行
為云云,然本件賭博場所係尚未完工之工地,非為供公眾出
入之場所,進入賭場更有專人把風過濾,非一般人得以隨意
進出,異議人前往該處之目的若非欲參與賭博,豈能輕易得
到賭場把風之人同意而進入,又若異議人未將身上查扣之款
項作為賭博之用,衡情應會儘速前往金融機構存放或返回家
中藏放,豈有隨意將前開數額甚鉅之現金攜至人員出入複雜
之職業賭場,甘冒隨時有遺失、遭竊風險之理,況賭場賭博
本為一動態過程,賭客可能持續賭博,亦可能間歇性參與,
其型態不一,其等為警查獲當時,亦可能暫為停歇狀態,是
異議人雖辯稱其等沒有參與賭博,然均未能說明為何刻意於
賭博場所逗留多時,是其等上開所辯,實難採信。末以,現
場查獲賭客至少20人以上,衡諸賭場規模及異議人查扣之賭
資金額,原處分機關裁罰異議人最高額罰鍰,難認有違反比
例原則而不當之情形。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4條之規定,裁處異議人各9,000元之罰鍰,並將賭資予
以沒入,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等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處分不
當,請求撤銷原處分,並發還沒入之財物,均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楊上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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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異議人│處分書│查扣賭資│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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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俊安│山警分偵字第1100015704號│9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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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愛珍│同上│4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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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侯有義│同上│10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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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元桂│同上│33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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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吳錦彰│同上│71,900元│
├─┼────┼────────────┼─────┤
│6│周明村│同上│204,400元│
├─┼────┼────────────┼─────┤
│7│林義昆│同上│245,000元│
├─┼────┼────────────┼─────┤
│8│洪詩涵│同上│195,200元│
├─┼────┼────────────┼─────┤
│9│林淑美│同上│218,700元│
├─┼────┼────────────┼─────┤
│10│王添富│同上│40,500元│
├─┼────┼────────────┼─────┤
│11│唐啓明│同上│119,300元│
├─┼────┼────────────┼─────┤
│12│吳佩茹│同上│36,000元│
├─┼────┼────────────┼─────┤
│13│何坤壅│同上│107,400元│
├─┼────┼────────────┼─────┤
│14│林俊生│同上│144,900元│
├─┼────┼────────────┼─────┤
│15│劉巧雲│同上│11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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