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小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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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小字第191號

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告 周秀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0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3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此裁定已於110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然原告迄未依法補繳,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及答詢表附卷可佐。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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