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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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豁免保險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80號原告 李青芬
李明洲 李培誠 李晉佳 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慧娟 原告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佳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豁免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萬壹仟捌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玖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