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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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東耀(原名李東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東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東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1月、1年6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