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9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被告 黃鶴樓
黃耀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月8日上午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被告票據退票之相關紀錄到庭。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