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位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二號
原告午○○
卯○○被告壬○○
己○○乙○○癸○○甲○○子○○○丑○○○丁○○辛○○丙○○庚○○寅○○○辰○○○巳○○○未○○○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位置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