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96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 劉醇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劉丁森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9年6月3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6月27日至119年6月26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劉丁森。嗣債務人劉丁森於89年7月5日邀同第三人 劉福周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9年7月5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劉丁森自101年6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021,45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劉丁森偕債務人劉福周為連帶保證人於89年7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9年7月5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劉丁森自101年6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13,22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又債務人 程美月 偕債務人劉丁森、 羅炳堯 為連帶借款人於94年8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4年8月25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自101年8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149,17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劉丁森已於95年10月25日將如附表所示抵押物因贈與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劉醇勝,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劉醇勝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東勢區│石圍墻│石圍墻│121-51│建│145│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00│石圍墻段石圍墻│主要用途:住家用│一層:43.2│陽台:7.32│全部││││小段121-51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二層:43.2│雨遮:4.32││││├───────┤凝土造│三層:43.2│突出物、雨│││││臺中市東勢區石│層數:3層│屋頂突出物:│遮:8.64│││││城街198巷140號││13.13││││││││合計:1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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