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小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戊○○
6號
順全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5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9
月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及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