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7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竊盜、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3年3月中旬至93年8月│93年3月中旬至93年8月│││底止│3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1564號│93年度毒偵字第3360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932號│93年度易字第1070號││實│││││審├──────┼──────────┼──────────┤││判決日期│93.10.07│93.11.22│├─┼──────┼──────────┼──────────┤││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932號│93年度易字第10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10.25│93.12.20│├─┴──────┼──────────┼──────────┤││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3年度執字第3743號│94年度執字第106號│└────────┴──────────┴──────────┘┌────────┬──────────┬──────────┐│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5月│││(刑前強工3年)││├────────┼──────────┼──────────┤│犯罪日期│93年7月18日至93年8月│93年08月06日至93年08│││27日│月16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6647號│93年度偵字第6647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165號│94年度上訴字第1165號││實│││││審├──────┼──────────┼──────────┤││判決日期│94.08.18│94.08.18│├─┼──────┼──────────┼──────────┤││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165號│94年度上訴字第11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8.18│94.08.18│├─┴──────┼──────────┼──────────┤││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度執保字第74號│94年度執保字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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