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 黃英傑 被告 林心彤林燕妮
林靜惠
林靜芬 林月嬌 林雲卿 林國隆 林益正 王錦雲
林秀美 蔡懿正 ( 林麗美 之繼承人)
蔡宛秦 (林麗美之繼承人)
蔡昀臻 (林麗美之繼承人)
蔡宛芷 (林麗美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49,7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已繳1,110元,尚應補繳5,9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至原告就其應有部分雖以105,200元拍定取得,惟其得標買受日期為民國111年12月14日,距本件起訴之日已逾1年,是本院認以系爭不動產113年公告現值計算為適當,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趙千淳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苗栗縣竹南鎮仁德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1514地號土地20.2916,500元1/1227,899元2516地號土地194.3316,500元1/6534,408元3520地號土地63.6216,500元1/1287,478元合計649,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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