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59,41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謝雨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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