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59,41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謝雨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