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37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838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謝雨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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