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得元 特別代理人 陳聖尉 被告 吳凱祥
林俊任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原交簡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