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雷麗文 被告 李保興
李榮春 李王秀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中簡字第15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王品惠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