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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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2號上訴人 鍾景和 被上訴人 陳紹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訴字第3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茲有應補正事項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㈠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不服之程度,應予補正。
㈡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未予繳納,應依不服原判決
之程度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則上訴標的金額即為281,127元,應繳納上訴裁判費4,635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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