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0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桂徵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4樓
被   告 甲○○
            之3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08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4月30日上午9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零玖拾伍元,及利息壹仟貳
佰肆拾陸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
明細表、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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