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370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債務人 張又心 即 張畯錩 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畯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畯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畯錩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