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370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代理人 陳宏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又心 即張畯錩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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