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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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9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陸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麗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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