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岑澤
(原名林世斌)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岑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 林岑澤前 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法院判刑並減刑、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2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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