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張珠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641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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