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72號聲請人陳 彥詮 即 睿煜 汽車材料行代理人 陳采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48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璿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邱仲騏┌──────────────────────────────────────────────────────┐│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7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睿煜汽車材料行陳│合作金庫楊梅分行│100年12月15日│15,400元│HS0二六一一七│││1│彥詮││││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