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累犯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伍台(含IC板伍塊)、賭資新台幣肆萬肆仟
玖佰叁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450
條第1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55條、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附錄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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