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
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含)以上者每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6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7 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