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04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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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全有居家生活服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6年4月14日簽訂營業型租賃契
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被告全有居家生活服務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全有公司)向原告承租數位影印機乙台(KO
NICAMINOLTA牌C250數位式,機號:000000000,下稱系爭
租賃物),約定租賃期間自96年5月1日起至100年4月30日止
共計48個月,以每1個月為一期,共分48期,每期租金新臺
幣(下同)5,500元,如遲延支付租金或違反系爭契約,經
原告催告後仍不履行,系爭契約即刻終止,被告全有公司除
應返還系爭租賃物外,並應給付未付之租金(即租金總額扣
除已付租金),及自原應付款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以年
息百分之18計算之遲延支付損害賠償金,又被告全有公司負
責人即被告丙○○就被告全有公司依約所生債務負連帶清償
責任。詎被告自第2期起即未付租金,經原告催告依約履行
,被告未予置理,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給付未付租金19
2,500元(5,500x(36-1)=192,500),爰依系爭契約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租賃契約書、租
賃標的物交貨與驗收證明書、存證信函為證,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
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又菁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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