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4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所犯本件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減刑規
定,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減其刑
期2分之1,並同時諭知其減得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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