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6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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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靜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8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靜嫺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條雖於民國108年12月25
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同年月27日施行,惟修正結果係將修正
前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
人之情形,尚非法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予敘
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蔡伸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