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李沛雵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崇堯 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15,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