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司雄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李沛雵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崇堯 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15,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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