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調字第148號
聲請人 彭禾棋
相對人 陳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之20日內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查本件聲請人依據兩造間之借款契約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依該借款契約第七點約定,兩造就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糾紛,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該借款契約在卷可稽(見司促卷第1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