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4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國雄
方林阿珠 方昭翔 方振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秀雄方忠男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2,265,57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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