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63號上訴人國暉石材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謝韶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又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7,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工程法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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